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
第258號
關于發(fā)布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的公告
現(xiàn)批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3.0.2、3.0.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規(guī)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前 言
本規(guī)范是根據(jù)原建設部《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guī)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建標函〔2005〕第24號)的通知,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組織中國石化集團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編制過程中,針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的檢(探)測點確定、檢測報警系統(tǒng)以及指示報警設備的設置等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近幾年來石油化工企業(yè)使用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實踐經驗,參考國外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技術標準,并征求了有關設計、生產、科研和檢測器制造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對其中主要問題進行認真討論,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guī)范共分六章和三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一般規(guī)定,檢(探)測點的確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tǒng),檢(探)測器和指示報警設備的安裝等。
本規(guī)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本規(guī)范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授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國石化集團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負責對規(guī)范條文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作。
本規(guī)范在執(zhí)行過程中,請有關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fā)現(xiàn)需要修改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往中國石化集團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陽市中州西路27號;郵政編碼:471003)。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規(guī)范的主編單位:中國石化集團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參加編制單位:北京燕山時代儀表有限公司
無錫格林通安全裝備有限公司
上海理研儀器有限公司
深圳南迪諾安電子有限公司
海彎安全技術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文科武 李蘇秦 羅 明 裴炳安 王珍珠 呂明倫 朱華興
馬振武 潘建新 卿篤安 劉 文 王愛中
目 次
前 言 III
1 總則
1.0.1 為預防人身傷害以及火災與爆炸事故的發(fā)生,保障石油化工企業(yè)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y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設計。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語
2.0.1 可燃氣體combustible gas
指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
2.0.2 有毒氣體toxic gas
指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過程中,通過肢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氣體。本規(guī)范中有毒氣體的范圍是《高毒物品目錄》(衛(wèi)法監(jiān)發(fā)〔2003〕142號)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等。
2.0.3 釋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釋放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或有毒氣體的位置或地點。
2.0.4 檢(探)測器 detector
指由傳感器和轉換器組成,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單元。
2.0.5指示報警設備 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受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發(fā)出指示、報警、控制信號的電子部件。
2.0.6 檢測范圍sensible range
指檢(探)測器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2.0.7報警設定值 alarm set point
指報警器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2.0.8 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指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達到穩(wěn)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wěn)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wěn)定指示值10%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2.0.9 安裝高度vertical height
指檢(探)測器檢測口到制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指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2.0.11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
指可燃氣體爆炸上限濃度(V%)值。
2.0.12 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2.0.13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2.0.14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指以時間為權數(shù)規(guī)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2.0.14 直接致害濃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指環(huán)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3 一般規(guī)定
3.0.1 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qū)域內,對可能發(fā)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泄漏進行檢測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1 可燃氣體或含有毒氣體的可燃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2 有毒氣體或含有可燃氣體的有毒氣體泄漏時,有毒氣體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但可燃氣體不能達到25%爆炸下限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3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氣體也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4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系統(tǒng),應采用兩級報警。同一檢測區(qū)域內的有毒氣體、可燃氣體檢(探)測器同時報警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同一級別的報警中,有毒氣體的報警優(yōu)先。
2 二級報警優(yōu)先于一級報警。
3.0.3 工藝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宜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xù)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
3.0.4 報警信號應發(fā)送至現(xiàn)場報警器和有人員值守的控制室或現(xiàn)場操作室的指示報警設備,并且進行聲光報警。
3.0.5 裝置區(qū)域內現(xiàn)場報警器的布置應根據(jù)裝置區(qū)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xiàn)場空氣流動特點等綜合考確定,F(xiàn)場報警器可選用陰響器或報警燈。
3.0.6 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應采用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的產品。
3.0.7國家法規(guī)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應采用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的產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氣體檢(探)測器還應采用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的產品。
3.0.8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場所的檢(探)測器,應采用固定式。
3.0.9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tǒng)宜獨立設置。
3.0.10 便攜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配備,應根據(jù)生產裝置的場地條件、工藝介質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員的數(shù)量綜合確定。
3.0.11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現(xiàn)場固定安裝的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tǒng),宜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加油站、加氣站、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經營設施,其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tǒng)可采用普通電源供電。
3.0.12常用可燃氣體、蒸氣特性見附錄A;常用有毒氣體、蒸氣特性見附錄B。
4 檢(探)測點的確定
4.1一般原則
4.1.1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檢(探)測點,應根據(jù)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huán)境氣候、操作巡檢路線等條件,并選擇氣體易于積累和便于采樣檢測之處布置。
4.1.2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應布置檢(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密封處;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4.2 工藝裝置
4.2.1 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布置的設備區(qū)內,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
2 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4.2.2 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4.3 儲運設施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檢(探)測器,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檢(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
2 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檢(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m。
4.3.2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小鶴管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隔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檢(探)測器,且檢(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2 大鶴管鐵路裝置棧臺,宜設一臺檢(探)測器;
3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檢(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當汽車裝卸站內設有緩沖罐時,檢(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2.1條的規(guī)定。
4.3.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2節(jié)的規(guī)定。
4.3.4 液化烴灌裝站的檢(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閉或半敞開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m~7.5m;
2 封閉或半敞開式儲瓶庫,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2.2條規(guī)定;敞開式儲瓶庫沿四周每15m~30m設一臺檢(探)測器,當四周邊長總和小于15m時,應設一臺檢(探)測器;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檢(探)測器的距離,宜為5m~7.5m。
4.3.5 封閉或半敞開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且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檢(探)測器。
4.3.6 可能散發(fā)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圍內,應設一臺檢(探)測器。
4.3.7 儲存、運輸有毒氣體、有毒液體的儲運設施,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應按本規(guī)范第4.2節(jié)和第3.0.10條的規(guī)定設置。
4.4 其他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距加熱爐爐邊5m處應設檢(探)測器。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設有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實體墻靠近釋放源的一側應設檢(探)測器。
4.4.2 設在爆炸危險區(qū)域2區(qū)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對于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應于在線分析儀表間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4.3 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的空調引風口、電纜溝、電纜橋架進入建筑物的洞口處,且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可能進入時,宜設置檢(探)測器:
4.4.4 工藝閥井、地坑及排污溝等場所,且可能積聚比重大于空氣的可燃氣體、液化烴或有毒氣體時,應設檢(探)測器。
5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tǒng)
5.1 系統(tǒng)的技術性能
5.1.1 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宜選用數(shù)字信號、觸點信號、毫安信號或毫伏信號。
5.1.2 報警系統(tǒng)應具有歷史事件記錄功能。
5.1.3 系統(tǒng)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作業(yè)環(huán)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GB12358、《可燃氣體探測器》GB1533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GB16808的有關規(guī)定。系統(tǒng)的方性能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器設備》GB3836的要求。
5.2 檢(探)測器的選用
5.2.1 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選用,應根據(jù)檢(探)測器的技術性能、被測氣體的理化性質和生產環(huán)境特點確定。
5.2.2 常用氣體的檢(探)測器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烴類可燃氣體可選用催化燃燒型或紅外氣體檢(探)測器。當使用場所的空氣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燒型檢測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鉛、鹵素化合物等介質時,應選用抗毒性催化燃燒型檢測器;
2 在缺氧或腐蝕性等場所,宜選用紅外氣體檢(探)測器;
3 氫氣的檢測可選用催化燃燒型、電化學型、熱傳導型或半導體型檢(探)測器;
4 檢測組分單一的可燃氣體,宜選用熱傳導型檢(探)測器;
5 硫化氫、氯氣、氨氣、丙烯腈氣體、一氧化碳氣體可選用電化學型或半導體型檢(探)測器;
6 氯乙烯氣體可選用半導體型或光致電離型檢(探)測器;
7 氰化氫氣體宜選用電化學型檢(探)測器;
8 苯氣體可選用半導體型或光致電離型檢(探)測器;
9 碳酰氯(光氣)可選用電化學型或紅外氣體檢(探)測器。
5.2.3 檢(探)測器防爆類型和級別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058的有關規(guī)定選用,并應符合使用場所爆炸危險區(qū)域以及被檢測氣體性質的要求。
5.2.4 常用檢(探)測器的采樣方式,應根據(jù)使用場所確定,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宜采用擴散式檢檢(探)測器;由于受安裝條件和環(huán)境條件的限制,無法使用擴散式檢測器的場所,宜采用吸入式檢(探)測器。
5.2.5 常用檢(探)測器的技術性能可按附錄C選擇。
5.3 指示報警設備的選用
5.3.1 指示報警設備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能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及所連接的其他部件供電;
2 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fā)部件的報警信號,發(fā)出聲光報警信號,并予以保持。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仍能發(fā)出報警;
3 可燃氣體的測量范圍:0~100%爆炸下限;
4 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宜為0~300%最高允許濃度或0~300%短時間允許接觸濃度;當現(xiàn)有檢(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可為0~30%直接致害濃度;
5 指示報警設備(報警控制器)應具有開關量輸出功能;
6 多點式指示報警設備應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并能區(qū)分和識別報警場所位號;
7 指示報警設備發(fā)出報警后,即使安裝場所被測氣體濃度發(fā)生變化恢復到正常水平,仍應繼續(xù)報警。只有經確認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報警。
8 在下列情況下,指示報警設備應能發(fā)出與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濃度報警信號有明顯區(qū)別的聲、光故障報警信號:
a 指示報警設備與檢(探)測器之間連線斷路;
b 檢(探)測器內部元件失效;
c 指示報警設備電源欠壓;
d 指示報警設備與電源之間的連接線路的短路與斷路。
9 指示報警設備應具有以下記錄功能:
a 能記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報警時間,且日計時誤差不超過30s;
b 能顯示當前報警點總數(shù);
c 能區(qū)分最先報警點。
5.3.2 根據(jù)工廠(裝置)的規(guī)模和特點,指示報警設備可按下列方式設置:
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tǒng)與火災檢測報警系統(tǒng)合并設置;
2 指示報警設備采用獨立的工業(yè)程序控制器、可編程控制器等;
3 指示報警設備采用常規(guī)的模擬儀表;
4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tǒng)與生產過程控制系統(tǒng)合并設計時,輸入/輸出卡件應獨立設置。
5.3.3 報警設定值應根據(jù)下列規(guī)定確定:
1 可燃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2 可燃氣休的二級報警設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3 有毒氣體的報警設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允許濃度/短時間允許接觸濃度,當試驗用標準氣調制困難時,報警設定值可為200%最高允許濃度/短時間允許接觸濃度以下。當現(xiàn)有檢(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可為0~30%直接致害濃度;有毒氣體的二級報警設定值不得超過10%直接致害濃度。
6 檢(探)測器和指示報警設備的安裝
6.1 檢(探)測器的安裝
6.1.1 檢測比重大于空氣的可燃氣體的檢(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檢測比重大于空氣的有毒氣體的檢(探)測器,應靠近泄漏點,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
6.1.2 檢測比重小于空氣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檢(探)測器,其安裝高度應高出釋放源0.5m~2m。
6.1.3 檢(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安裝探頭的地點與周邊管線或設備之間應留有不小于0.5m的凈空和出入通道。
6.1.4 檢(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技術要求應符合制造廠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50058的有關規(guī)定。
6.2 指示報警設備和現(xiàn)場報警器的安裝
6.2.1指示報警設備應安裝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現(xiàn)場操作室等內部。
6.2.2 現(xiàn)場報警器應有就近安裝在檢(探)測器所在的區(qū)域。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本規(guī)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定”或“應按……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