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第七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人應當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yè)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yè),應當具備與所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適應的研發(fā)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guī)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對出廠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實施逐批檢驗。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注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
(三)原輔料的質量安全標準;
(四)產品配方研發(fā)報告;
(五)生產工藝說明;
(六)產品檢驗報告;
(七)研發(fā)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